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违规行为罚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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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11-22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属于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相应的为了能够约束员工的行为,针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有些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警告、罚款、开除等。那么如果员工真的出现了违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的罚款吗?如果员工不缴纳罚款,公司可以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吗?
甲原系A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2015年10月1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在A公司处担任门店店长,每月工资为基本薪19400元、职级津贴1200元。
2017年12月1日,A公司、甲签订2018年度门店负责人《经营目标责任状》,约定考核时间为2018年1月-12月,如果门店连续3个月未完成既定目标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财产损失,甲必须向总裁进行述职,如果述职后一个月考察期内仍未有所改变,将予以换任或免职,A公司并有权根据根据业务完成情况予以罚款。
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因甲未能完成既定目标,被罚款5500元。2018年12月5日,A公司发布人事公告,免去甲门店店长职务,职级降为经理级,仅降职,不降薪。但2018年12月,甲基本薪被降至12000元、职级津贴1000元。
甲对于A公司降薪行为不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1.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差额9600元;2.返还2018年5月至11月无故罚款5500元。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甲的申请,A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人事公告已明确对甲的调岗只是降职不降薪。根据诚信原则,A公司应当履行其承诺,应按甲原工资标准支付甲2018年12月工资差额。另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A公司依据其门店绩效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对甲直接处以业绩罚款,确实有违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遂判决A公司败诉,应当支付12月工资差额,并向甲返还罚款5500元。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约束和管理员工,便通过规定一系列罚款、扣薪等处罚方式来简单的处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罚款应属于行政法意义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企业依据其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有违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企业应当如何合理合法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员工管理,我们建议:
1、企业应当将日常管理与员工绩效考核指标挂钩
企业可以制定较为详细的绩效考核规范,将员工的日常行为管理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并且将员工的薪资收入进行合理拆分,绩效工资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进行发放,如将员工出勤、请假等情形、工作完成率、报告质量、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工作的时效性等作为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进而以其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属于公司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
2、企业指定考核规章制度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听取职工的意见或建议,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全体员工,即履行公示程序。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的,即使内容不违法,仍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具体如何履行,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规章制度为何不能约束劳动者?》(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3、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导致公司损失,可进行追偿
如果因员工的违规或失职行为,确实造成了公司财产损失,则公司有权要求该员工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但是需要公司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如果是财产损失可以提供合同发票等举证,如果导致公司业务未成交的损失,则举证相对困难,需要公司留存在业务洽商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还要注意搜集员工违规或失职行为的证据等。【劳动法研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