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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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2-01-07
商业秘密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公司的无形财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存亡。但现实中,员工离职后跳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销售型企业中,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中重要的部分,那么供应商信息是否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呢?
甲乙两人于2017年入职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须严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资料、供应商资料、客户资料等)。
甲乙两人在A公司上班期间,使用A公司提供帐号密码的外贸管理软件进行业务管理,该软件集合了各种客户信息、产品编码、报价信息等。甲、乙各自管理各自帐号下的相应信息。
在任职期间,甲与第三人刘某以乙的名义设立B公司。2019年上半年,甲、乙前后从A公司离职,又设立C公司,并同时以B、C两个公司名义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开设网店,销售与A公司相同的产品,并与部分外国客户进行了交易。
后原告发现B、C公司销售行为,经调查系甲、乙二人所为,遂以甲、乙、B公司、C公司侵害了A公司的客户名称、供应商等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掌握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子邮件,也掌握了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客户的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具有价值性;且原告就上述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A公司的商业秘密,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而A公司主张的供应商信息,该信息属于原告的货源信息,亦属于经营信息的一种,但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表明原告对该供应商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上述信息也未能形成更有价值性的深度信息,故不属于商业秘密。
公司的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货源信息,同样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因为供应商必然希望拓宽销路,其在向被侵权方供货的同时也可以向侵权方供货,而轻易认定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容易产生垄断货源的后果,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因此,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十分慎重。
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身供应渠道信息,我们建议:
1、建立供应商库,且明确分级查阅权限
公司在维护自身供应商及供应渠道时,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将供应商供应的商品内容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价格、供货周期、供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具体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并且将该供应商库交由统一的部门来管理,并且设置分级查阅权限。商业秘密还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我们此前发布的《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辞退,为何被判违法解除?》(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留存供应商历史交易记录,往来流水
作为商业秘密的供应商信息,一般应区别于供应商对外宣传推广的可以被公众获知的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供应商特殊情形,如供货周期,供货方式,货品类别,以满足不同客户需求而选择不同供应商的标准。因此应当注意留存与供应商的历史交易记录及往来流水,以证明供应商信息及供应商渠道对公司的商业价值性。
3、公司内部建立有效保密措施
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当针对性的采取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的;通过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提出保密要求;以标记、分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和管理的;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劳动法研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