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口头解聘员工,公司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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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2-01-10
有些公司因为管理比较松散,并没有严格的人事规范和流程,公司领导因个人风格的差异有时会出现,因员工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或者未能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领导随口就说出类似“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的话,那么领导口头解聘员工(特别是人事领导)是否有效呢?公司事后能够反悔吗?
甲于2017年6月1日入职A公司担任人事专员。2020年4月13日,甲因A公司欠付工资事宜,与A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乙、工会主席丙在当地派出所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协商中,乙当面口头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调解笔录中确认了向甲支付欠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
后A公司并未支付相应款项,并通知甲其人事关系有关事宜需重新进行协商,乙无权代表公司口头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甲回复A公司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4月13日在派出所解除,A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关欠付工资及赔偿金,A公司对此予以拒绝。
后甲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13日解除,并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赔偿金。仲裁支持了欠付工资的部分请求。甲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作为A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其有权代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限。现因其已与甲在派出所协商确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系列方案,明确了赔偿金的数额以及给付时间,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A公司应按照协议严格履行,遂判决支持了甲关于工资及赔偿金的诉请,A公司败诉。
公司的高管,特别是人事部门经理等领导,应当在员工劳动关系的变动、解除、终止等事宜上持审慎态度,不可随意口头作出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表示,解除权系形成权的一种,在解除通知到达劳动者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公司没有发出书面通知,也不得反悔。
为了避免公司领导因口头辞退可能导致的劳动争议风险,我们建议:
1、公司辞退员工应当书面通知,避免口头辞退
用人单位在调整、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通过书面通方式向员工发出通知,已保留相应的证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事管理人员、其他高管在与员工沟通解雇事宜时应当谨慎,切忌随意口头辞退,一旦员工有谈话录音、微信或者短信等相关记录,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辞退的证据,无其他法定情形下,很大可能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口头辞退后应当第一时间补发书面通知
如果公司的领导已经口头通知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员工补发解除通知,并且表述辞退的具体原因,以及领导何时向员工发出的辞退通知,时间以口头辞退为准,并明确要求员工限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等内容。可以通过邮寄EMS以及邮箱方式向员工送达。另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事先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我们之前发布的《员工屡屡犯错,公司忽略这一步却被判违法解除!》(点击文章名称,即可查阅)中有详细阐述,可供参考。
3、建议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如果员工并未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那么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的辞退决议,还是建议公司能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为宜,一方面双方可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另一方面可能公司仅需承担一部分补偿金,避免了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并且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解除原因、相应补偿的项目及金额以及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保障公司权益。【劳动法研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