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何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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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2-01-17
公司聘用员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特别是物流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现象十分常见,法律并未禁止此种合作模式,而且有些运输车辆的车主名下有多辆车,自己不参与实际运输,而是雇佣司机进行运输,此时如果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被挂靠的运输公司需承担责任吗?
案外人章某将购某的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A公司处,杨某被章某聘用为该车车辆驾驶员,双方未签过书面聘用协议,每月固定工资。2019年11月2日杨某在驾驶货车运输货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2020年3月11日经过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甲系杨某的母亲,杨某的父亲杨某一和已故。杨某无配偶无子女。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已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140998.20元。
后2020年11月30日,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决定撤销该案,甲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杨某与A公司虽无劳动关系,但案外人章某的车辆挂靠在A公司处,杨某被聘用为该车辆的驾驶员,现其因工伤亡,甲主张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即工伤保险待遇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判决A公司败诉,甲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项下合理的部分,由A公司予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从该规定上可以看出,挂靠人雇佣的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工伤保险关系,因此,一旦挂靠人雇佣的驾驶员的伤亡被认定为工伤,即便没有劳动关系,被挂靠方也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物流运输公司应当如何降低此类挂靠业务方式的风险,我们建议:
1、挂靠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追偿权
物流运输公司应当在与挂靠方签订的挂靠协议中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挂靠方对于挂靠车辆的有权监督管理;挂靠方应当遵守被挂靠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同情形下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挂靠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被挂靠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及向挂靠方的追偿权等。另外应当对挂靠方在选任司机时进行严密的资质审核,尽可能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有序。
2、可要求挂靠方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如果在日常开展运输业务时,因挂靠方车辆原因需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时,被挂靠方往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垫付赔偿费用等。如果挂靠方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被挂靠方在承担责任之后即存在追偿不能的风险。因此,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挂靠方在签订挂靠协议时提供保证金,用以避免被挂靠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挂靠方追偿不能的风险。
3、要求挂靠方为挂靠车辆和驾驶员购买商业保险
被挂靠物流运输公司,应当要求挂靠方为车辆和驾驶人员购买商业的保险,车辆除了购买交强险外,还应当尽可能多的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在途运输货物的货损险等。针对驾驶人员,因其与挂靠方多数情况下为雇佣提供劳务的关系,因此要求挂靠方为其购买人身保险和意外险,另可以单独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发生案例中交通事故后,可以尽可能多的分担被挂靠方应承担的损失。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受工伤谁来承担?我们之前发布的《已过退休年龄发生工伤,单位该不该赔?》(点击文章名称,即可查阅)中有详细阐述,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