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经典案例 > 劳动工伤 >

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何公司仍需支付补偿金?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2-01-28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未能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在公司上班,后公司与员工沟通续签事宜时,员工对公司就其工作岗位的业务内容有所增加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公司能否终止该员工劳动合同呢?终止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经典案例

甲于2011年4月5日进入A公司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设备的维修、管理,双方之间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2020年4月5日,甲、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此前A公司未与甲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

 

2020年4月28日,甲通过电子邮件询问A公司续签合同事宜。2020年4月29日,双方商谈合同续签事宜,A公司告知甲:因疫情等因素影响,A公司业务量不足,对外需要承接设备维护业务,该业务也属于设备岗位工作范围;并询问甲在此基础上是否同意续签设备岗位工作。甲认为工作有调整而且是很大的调整,仅同意在原合同同样状态下续签,或是调整工作后调整工资。双方因此协商未果。同日,A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向甲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A公司与甲多次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甲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劳动关系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

 

甲认为A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2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后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甲的请求不予支持。甲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双方劳动关系可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应当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甲、A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5日期满后,甲因对续签劳动合同之后的工作量增加有异议而未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鉴于A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工作内容等与甲进行磋商以及甲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故其以此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判决A公司败诉。

 

 

风险提示

如果员工劳动合同已到期,而企业未能及时续签,之后除了企业可以证明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要求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而被员工拒绝的,其他未能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拒绝续签的,企业此时虽享有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治理建议

企业如何规避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相关风险,我们建议:

 

1、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劳动合同期限预警制度

 

企业规模的不同,可能管理的员工总数也有区别,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人事部门应当就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建立相应的统计及到期预警制度,能够在届满前1至3个月时及时提醒人事部门合同即将到期,企业根据具体的经营安排,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作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用人单位决定续签的,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与拟续签的劳动者协商续签事宜。如果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司法实践,建议企业提前向员工发出不续签通知,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应当留存与员工协商续签或不续签的证明材料

 

因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在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员工发出书面协商续签通知或不续签通知,并且保留送达的证据。因企业需证明员工实际收到了通知,因此实践中在劳动合同签约时应当由员工自行提供通讯地址、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且约定通知送达条款,以减轻企业向员工送达通知的举证责任。

 

3、确未及时续签的,应当在到期一个月内及时续签

 

如果企业未能及时与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则应当在到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及时续签。根据法律规定,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倍工资;满1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届满一个月是企业续签的黄金时间,如果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的,该如何避免违法解除,我们此前发布的《工作满十年到期未续签,公司为何被判违法解除?》(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79】

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



顾问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服务范围

1.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民商事案件服务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婚姻继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商债催收 侵权纠纷 典当纠纷 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3.公司企业服务领域:

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草审查合同、章程、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股权转让、追讨欠款、产权交易、项目承包、融资贷款、企业解散破产、清算等。

4.非诉讼法律事务:

劳资关系法律风险管理项目、合同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法人治理、股权激励、破产清算、新三板挂牌等法律项目。

5.刑事案件服务领域:

刑事案件承办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代理或辩护业务。具体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代办取保候审、收集有关证据、控告、申诉及出庭。

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 邮编:200436
  • 电话:13918087216
  • 邮箱:lihuish@yingkelawyer.com

网站首页 | 个人简介 |  经典案例 | 服务范围 |  法苑杂谈 | 最新动态 | 联系方式  | 咨询留言 | 免责声明

李慧律师网站版权所有-copyright2014-2015.   沪ICP备14042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