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三类事故可快速处理
作者: 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4-12-17
公安部15日发布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明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2章113条,而现行版本只有11章87条。
征求意见稿最大亮点是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不同的交通事故由不同级别的交警来处理。同时,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
应自行撤离未撤离罚200元
在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两种可以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类型上,征求意见稿专门做了细化——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自行协商的赔偿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也可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征求意见稿还单独规定,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早在2009年,上海已经出台《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生应当自撤现场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应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私了”后再报警可不受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这意味着对于“私了”后再报警要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而以往“私了”当事人报警的话,交管部门会受理。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一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也可以报警。以后遇到“碰瓷”,如果安装行车记录仪,或者是有围观者等第三方证明,车主可报警处理。
三类伤人事故可快速处理
征求意见稿新规定以下三种类型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符合以上情形的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发生事故后,如果发现有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需报警由警方来处理,而不是自行“快处”。
交警处理事故先培训考试
征求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对此,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竞表示,此次公安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交警公正执法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和监督办法,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交警可调取个人行驶记录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交警到现场要做的一系列工作,包括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等,并明确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如果有需要,交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并对辨认情况做详细规定。
军车逃逸通报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要承担全部责任,而其他当事人无责任。此外,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可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处理事故时,交警或检验、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